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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重点解读

  • 分类:行业新闻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11 16:16
  • 访问量:

【概要描述】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重点解读

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重点解读

【概要描述】HJ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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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检验机构应配置相应的地沟或举升装置等其他等效装置,并配备移动外观检验设备,具备车辆信息查询、检验项目填报、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数据查询、拍照等功能并能够联网实时数据传输。
解读
新建站:地沟需要规划到尾气排放检测前;在用站:若地沟在尾气排放检测之后的,准备在外检区增加地沟;若是纯小型车检测站可以使用举升装置(举升装置举升的重量需要覆盖全部检验车型)。

7.2 联网核查应包括环保违规情况、排放召回记录、车载终端联网状态及车辆维修记录。对存在环保违规和排放召回的车辆,应提醒车主及时处理。对已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重型柴油车和燃气车,应查询车载终端的联网状态,并记录通讯情况。
解读
受检车辆进行外观检验时,需要增加联网查询和车载终端的联网状态和通讯情况的检查。

C.3.1 应对以下汽车进行OBD检查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

     ——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气车;

     ——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气车;

     ——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

     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O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O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

4.2.4.1.1 应依据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排气分析仪、气体流量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发动机转速计、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等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对已通过检定或校准的设备,在更换影响设备测量准确度的关键部件或对设备进行重大维修后应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并详细记录。
解读
对所有设备建立档案,管理好设备的计量认证到期信息,并且对设备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4.2.3.3 OBD诊断仪应支持但不限于读取符合以下通讯协议的车辆OBD信息:ISO 9141、ISO 13400、ISO 14229、ISO 14230、ISO 15031、ISO 15765、ISO 27145、SAE J1850、SAE J1939、SAE J1979等。
4.2.3.4 OBD诊断仪应满足基于ISO 9141通讯协议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的要求、给予ISO 14230通讯协议需同时支持五波特率初始化和快速初始化的要求。应基于CAN(ISO15765或SAE J1939或ISO 27145)通讯和K线(ISO 14230)通讯的波特率(250kbps或500kbps)进行自动检测和匹配的要求。
解读
OBD诊断仪增加了多种协议支持及自适应要求,需要更换OBD诊断仪。

4.2.4.1.2 每套排气污染物检测系统应配备至少一套OBD诊断仪,并同时具备接收OBD诊断仪传输数据的功能
解读
每条检测线需配备一套OBD诊断仪,需核对站上OBD诊断仪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注意:需要了解当地监管部门要求,对于汽柴一体的混合检测线,是否需要准备2套OBD诊断仪设备。

4.2.4.2 排气分析仪应满足以下要求:
b)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要求检验机构对除柴油车用不透光烟度计外的排气分析仪进行物理隔离,废气应通过管路排出操作间外。
解读
需要做好除不透光烟度计外的排气分析仪物理隔绝的准备及预案。      

4.2.4.2 排气分析仪应满足以下要求:
d) 排气分析仪采样管长度应小于7.5m,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应小于3.5m,采样管路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过滤器等。
解读
明确规定了采样管长度包含取样探头、取样管及过滤器等。
检测站需要确认采样管长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7.1 检验按照联网核查、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的顺序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开展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的,还应进行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检测。
解读
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求,开展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需要配备燃油蒸发排放控制系统。

5.1 仪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通过的应锁止,检查通过后解锁。检查记录应自动生成保存,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传输。检查项目和周期见附录A。
5.2 每天首次排放检验前,应进行设备预热、自检。如任一项目没有通过,系统应锁止,自检通过后解锁。
5.3 每次排气污染物检测前,排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应进行设备校正。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设备检查与校正要求

D.2 车辆预热
对不适合通过机油温度传感器测量机油温度的车辆,可通过OBD读取发动机机油温度或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当上述方法均无法获取温度数据时,应在启动发动机至少5分钟后,再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进行详细记录。
解读
建立车辆检测档案,记录无法获取机油温度或冷却液温度的车辆检测前的预热情况及原因。
测量时规范使用油温探头。

D.3.1 若因车辆技术或安全因素,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检验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原因,经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后,可采用双怠速法(汽油车和燃气车)或自由加速法(柴油车)检测,审批记录应随检验报告一同存档。同一车辆或同型号车辆应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
解读
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的车辆使用简单方法检测的原因及审批相关文件。
相同型号车辆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

7.5 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
D.6 特殊技术车辆
对装配两个及以上排气管车辆(装饰排气管除外),或因使用排气降噪等特殊设计无法达到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的,可使用多探头采样管测量,也可使用Y型或多路延长管排气收集到同一尾管,并采用单取样探头进行检测。延长管应与车辆排气管连接良好不漏气,延长管长度应至少大于400mm,应对车辆排气背压无明显影响。
解读
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可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
对于多排气管的车辆,需要准备Y型或多路延长管。

6.1.1 标准气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具有标准物质证书,并在标注的有效期内使用。
6.1.2 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合理数量的标准滤光片和测功机标定校准用标准砝码、转速表,并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解读
建立标准物质管理档案,对标准物质的使用变更及鉴定信息进行记录保存。
核实滤光片、标定砝码、转速表的数据及检定有效期(注意:标定砝码数量要求能够覆盖测功机扭力量程的80%)

6.2 排气分析仪的零点校正应使用符合GB 18285和GB 3847的零点标准气体或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
6.3 零点标准气发生器产生的气体成分应符合GB 18285和GB 3847的零点标准气体要求。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解读
明确可以使用零点标准气体发生器,需通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9.2 检验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检验能力验证和比对试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进行比对试验结果和数据应记录保存归档。
9.5 应建立完善投诉及信息反馈和处理的程序。
解读
检验机构需要定期进行检验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时间上至少半年一次,同时需要将对比试验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保存并记录存档。比对方式此处没有特别说明,一般将采用的是站内线间比对和跨站比对。
检验机构需要完善投诉和反馈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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